近年来,黄岛法院王台法庭始终立足审判职能,发挥法庭前沿优势,法治护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近日,该庭妥善审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资料图)
一、
基本案情
从2004年开始,原告王某某经被告黄岛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在村委会同意,承包了被告单位范围内撂荒土地约计15亩,在此之前,该土地系两户村民承包后撂荒,被告黄岛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在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费提高至每年200元,因此,原告王某某从2004年开始缴费并实际承包土地,一直到现在,从未中断过。2020年3月和6月,该土地中共计9.4941亩被所在地政府依法征用,果树每亩4万元,但被告黄岛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仅按照4.96亩给原告王某某征用补偿,原告王某某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岛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原告王某某地上青苗补偿费186756元。
二、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黄岛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青苗补偿款181364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黄岛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
法官说法
人物介绍:黄岛法院王台法庭副庭长、三级法官王振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原告王某某自2004年起在涉案土地上实际耕种,涉案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有权就被征收的地上青苗得到相应补偿,其主张被告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青苗的补偿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3期 法院判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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